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交通运输等第三产业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落实省级支持县级财政、开发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晋市政办函〔2022〕36号)文件中相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财政支持方面第二点修订为:市级财政税收分享增量部分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文件执行,以2019年为基数,对县级(含财政独立核算的县管开发区)第三产业、新兴产业每年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市级分享增量部分按96%奖励,统筹用于支持当地交通运输(含网络货运平台)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调动县级加快产业转型的积极性。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和资源禀赋,统筹省、市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按照该产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包括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贡献率、拉动就业贡献率、科技进步贡献、数智转型贡献、行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动贡献等方面),研究制定扶持交通运输(含网络货运平台)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具体奖励政策、考核标准和兑现流程,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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