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
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
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
机遇和重要意义,充分挖掘我市存量资产的市场价值,通过市场
化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利用,有效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
会投资渠道、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合理扩大
有效投资,加快构建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为保持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奋力推动晋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
供重要支撑。
(二)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
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
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
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二是统筹盘活综合交通枢纽
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
三是有序盘活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长期闲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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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
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三)重点方向。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
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方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
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
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
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
设。三是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
高的国有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
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
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
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
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四)建立协调机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自然
资源、住建、人民银行、国资监管、税务等部门,成立盘活存量
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进摸排清理盘活工
作,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和资金分配机制,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盘活存量
资产各项工作有序铺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项任务
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以下不再
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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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摸排清底。按照“应查尽查、摸清家底”的原则,
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占有、使用、控制,依法应
确认为市级政府所有的各类国有资产全面排查,建立国有存量资
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排查方向主要包括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市属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资
源等。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负责排查本级政府和国有企业所
有的各类国有资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国投公司等)
(六)清单化推进资产盘活。根据国有存量资产排查情况,
筛选出一批具备盘活条件的存量资产,指导资产管理部门落实资
产盘活条件,合理选用资产盘活方式,制定资产盘活方案,报本
级政府同意后,汇总形成本级盘活存量资产任务清单。明确时间
表、任务书,压实各方工作任务和责任,梳理掌握进展情况,定
期调度推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
(七)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抢抓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机
遇,加快项目建设手续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改。对产权不明晰
的项目,要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
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要按照有
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用地、规划等问题。要
加快履行项目专项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
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实行“一项一策”推动落实。(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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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等)
三、优化存量资产盘活路径
(八)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落
实《山西省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
展十条措施》,全面摸底梳理我市适宜采用REITs的试点项目,依
托省项目管理库尽快建立REITs项目储备库。组织有关市属企业
作为发起人,尽快推出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上市,力争我市
REITs项目早日破零。建立试点项目会商机制,指导原始权益人
和中介机构落实项目入库及申报工作,提高项目申报和发行落地
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国
投公司等)
(九)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鼓励国有企业
依托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
无偿划转、资产转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
整合非主业资产。国资监管部门要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管资本”
职责,提高全市国资交易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市场化水平,
实现国有资产交易应进场项目进场率100%。(责任单位:市工信
局、市国投公司等)
(十)大幅放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场准入。鼓励各县(市、
区)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在明晰
产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
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市场化手段盘活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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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体育健身、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领域闲置或低效运
行资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
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国投公司、市政公
用集团等)
四、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
(十一)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通过安排合理补贴、科学
确定项目运营期限和收费标准等方式,提升项目收益水平,确保
项目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支持因地
制宜开展资产重组,鼓励通过“肥瘦搭配”的方式将准公益性、
经营性项目打包,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保护参与盘活存量
资产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场准入,一视同仁,充分
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十二)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
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对列入《公
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
的本市原始权益人予以一次性激励补助。加强政银企合作对接,
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支持银行、信托、保
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
参与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金
融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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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十三)规范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
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
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
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
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
压力较大的县(市、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
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
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
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
(十四)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
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
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
支持“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中我市的42个项
目及省市重点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
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
划选址、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
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券、财政预算资金等对
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能源
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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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十五)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
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
增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
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
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
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
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
良好条件和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晋城银保监分局、
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等)
(十六)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
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
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
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
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
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责任单
位:市发展改革委等)
七、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督促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
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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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研究
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债
务率较高的县(市、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
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
(十八)做好宣传培训。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
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
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要求,熟悉操作规则
和业务流程,不断提升各方参与的意愿和能力。
(十九)开展试点示范。按照“示范先行、以点带面”的原
则,优先选取一批权属清晰、要件齐备、收益良好、运营稳定的
优质存量资产开展试点示范,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
法。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
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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