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经开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2024-03-03 00:00

为进一步促进大同经开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楼宇经济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经济价值等方面作用,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楼宇功能品质、经济业态、产出效益和品牌效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扶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依规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入库的特定楼宇内新引进的企业。围绕大同经开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定位,重点扶持总部经济、大宗贸易、建筑地产、物流运输、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相关企业入驻大同经开区特定楼宇。

第二条 扶持标准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办公用房租赁面积、解决就业人数、科技创新赋能等给予企业相应扶持。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享受相应奖补,所有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70%。

第三条 发展贡献奖励

大同经开区特定楼宇内新入驻企业,参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发展贡献奖励,按月结算、次月兑付、年度考核。

第四条 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大同经开区特定楼宇内新入驻企业在楼宇内租赁办公用房并实际运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及就业人数给予租金及物业补贴(人均7平米)。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予以补贴,超出部分企业自行支付。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励

入驻企业每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在5-10亿元(含),额外给予5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的,额外给予100万元奖励(不予累计)。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有高企培育潜能的企业采用“免审即入”的方式可直接免费入驻楼宇;对于有高企培育潜能的企业纳入高企培育库。

第七条 公共服务配套奖励

鼓励餐饮、零售、代理服务机构等经营主体入驻特定楼宇,并为特定楼宇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根据其配套服务所用场地面积,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平米的场地免费使用政策,期限为三年。

本政策解释权归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大同经开区保留修改和终止本政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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